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姜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文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
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盧文理、債務人盧建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