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相 對 人 簡珮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珮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簡珮玹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福民段389 地號
土地及其上505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信託專簿。
三、借款新臺幣2,304 萬元部分,依購屋貸款契約第13條約定,
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簡珮玹、債務人顏廷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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