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澄德段28地號土地及其上239建號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貴銀行提出之放款借據所載,借款期間為104年6月23日至
134年6月23日及104年6月23日至109年6月23日,則貴銀行現
得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帳務明
細表)。
三、相對人陳進家、債務人張文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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