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陳純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祥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106年12月1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500,000元之本票
是否業已提示,提示日為何?
二、債務人李祥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