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郭金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瑞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改列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僅得對
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之,本件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林雲花
而非曾瑞光)
二、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林雲花、曾瑞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