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勝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宗賢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宗賢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仁段2974地號
土地及其上291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二、依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第18條第4 款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借款人之證明文件(須附回執正、反面)。
三、相對人林宗賢、債務人林妤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