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鄧恒志
相 對 人 杜伊健
法定代理人 杜振國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杜振天於民國98年10月14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第三人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 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杜振天於98年10月20日 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第三人杜振天未依約履行,依約應 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又上開不動產於101 年3 月13日因繼承 關係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另上開抵押權於107 年1 月12 日因法人合併關係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以上均為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本件陳述意見,相對人雖 抗辯:原抵押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聲請人合 併,相對人不知如何匯款,且聲請人未主動通知相關變更訊 息,且相對人一收受催款通知,即主動聯絡聲請人確認新的 債權人及還款帳號,並補齊逾期之貸款,然依聲請人所提帳 戶繳款明細,相對人確有逾期未清償情事,聲請人所陳,要 無可採,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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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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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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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楠梓│油舍│227 │(空白)│452.99 │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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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楠梓│油舍│243 │(空白)│4,299.15│10000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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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楠梓│油舍│245 │(空白)│233.83 │10000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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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雄│楠梓│油舍│245-1 │(空白)│654.23 │10000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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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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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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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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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6│油舍段227 地│鋼筋混凝土造│一層:117.16│ │全部│
│ │ │號 │5層 │合計:117.16│ │ │
│ │ ├──────┤ │ │ │ │
│ │ │後昌路546 巷│ │ │ │ │
│ │ │7 弄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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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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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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