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慕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慕慈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新赤山段110-1
地號土地及其上194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
二、借款期間民國105 年11月1 日至120 年11月1 日,總額度新
臺幣200 萬元部分,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壹章第五條第三
款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須附回執正、反面)。
三、相對人李慕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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