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16號
CTDV,107,司拍,116,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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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李慶文
相 對 人 戴怡潘
相 對 人 戴趙好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 月22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戴怡潘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 案。嗣相對人戴怡潘於99年2 月12日邀相對人戴趙好為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 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 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 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楠梓│清楠│15-3 │(空白)│1,019.12│100000分之4015 │
├─┴──┴──┴──┴────┴────┴────┴────────┤
│備註:相對人戴怡潘戴趙好應有部分分別為00000000分之397485、00000000│
│ 分之4015 │
├─┬──┬──┬──┬────┬────┬────┬────────┤
│2│高雄│楠梓│清楠│15-52 │(空白)│106.98 │全部 │
├─┴──┴──┴──┴────┴────┴────┴────────┤
│備註:相對人戴怡潘戴趙好應有部分分別為100分之99、100分之1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3412│清楠段15-52 │鋼筋混凝土結│一層:45.55 │陽台:46.8│全部│
│ │ │地號 │構造 │二層:45.55 │1 │ │
│ │ ├──────┤4層 │三層:45.55 │ │ │
│ │ │安泰街132 巷│ │四層:45.55 │ │ │
│ │ │16弄1號 │ │屋頂突出物:│ │ │
│ │ │ │ │10.97 │ │ │
│ │ │ │ │合計:193.17│ │ │
├─┴──┴──────┴──────┴──────┴─────┴──┤
│備註:相對人戴怡潘戴趙好應有部分分別為100分之99、100分之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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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