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76號
CTDV,107,司執消債更,76,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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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明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變更要保人、不得辦理保單借款、不得領取解約金及其他保險給付。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 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又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 受本條例第19第2項之限制。此觀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胡明瑞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裁定 於民國107年5月22日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 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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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要保人│ 保險公司 │ 保單號碼 │
├──┼───┼─────────┼─────────┤
│ 1 │胡明瑞│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000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2 │胡明瑞│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Z000000000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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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