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24號
CTDV,107,司促,6124,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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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2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俐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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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