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4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飛龍
債 務 人 久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宥妗
人 2樓之4
債 務 人 廖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參佰參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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