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986號
CTDV,107,司促,5986,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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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債 務 人 郭宗良
債 務 人 郭吉松
一、債務人郭宗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貳仟壹佰
  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郭宗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郭吉松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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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