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80號
債 權 人 陳豪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双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號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求利息之具體年利為何?
三、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係以106年2月4日或以附表計算?並請確
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
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
四、債務人蘇双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