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940號
CTDV,107,司促,5940,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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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40號
債 權 人 劉麗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國正楊聰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債權證明文件所載欠款
  人均為單一各別之債務人)?如為誤載,請更正之。
二、承一,如連帶給付係為誤載,請補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
  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劉
  國正、楊聰玲應分別給付,應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
  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
  元。)
三、請分別具體載明債務人劉國正楊聰玲之借款金額各為何?
  並請就各債務人分別依「日期」、「金額」臚列,如:
  ┌───────────────┐
  │債務人:劉國正        │
  ├──┬──────┬─────┤
  │編號│日    期│金  額 │
  ├──┼──────┼─────┤
  │1  │91年12月11日│670,000元 │
  ├──┼──────┼─────┤
  │2  │92年3月25日 │200,000元 │
  └──┴──────┴─────┘
  ┌───────────────┐
  │債務人:楊聰玲        │
  ├──┬──────┬─────┤
  │編號│日    期│金  額 │
  ├──┼──────┼─────┤
  │1  │92年7月1日 │12,000元 │
  ├──┼──────┼─────┤
  │2  │92年9月1日 │12,000元 │
  └──┴──────┴─────┘
四、依92年4月3日,新台幣150,000元;92年5月2日,新台幣26,
  000元;92年6月2日,新台幣12,000元;92年8月1日,新台
  幣12,000元;92年11月3日,新台幣12,000元;92年12月1日
  ,新台幣12,000元之台北銀行入戶電匯回條所載匯款人均為
  賴玉雯,則請釋明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六、請釋明92年1月20日跨行轉帳交易金額新台幣50,000元之轉
  出、轉入帳號戶名各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係誤載,請更正『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
八、債務人劉國正楊聰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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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