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900號
CTDV,107,司促,5900,201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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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東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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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