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05號
CTDV,107,司促,5705,2018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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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債 權 人 余玉盈
債 務 人 許登發
債 務 人 許明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
  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8 月20日,詎
  債務人屆其未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依上
  開規定債務人於83年8 月21日始負遲延責,債權人請求逾主
  文所示利息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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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