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債 權 人 余玉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登發、許明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請求標的。(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
債務人是否為共同給付)
二、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台端聲
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是否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如
為誤繕,請更正之)
三、債務人許登發、許明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