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71號
CTDV,107,司促,5471,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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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
債 權 人 侑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賢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三、債務人鑫磊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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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