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388號
CTDV,107,司促,5388,2018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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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欣  (姓名、年籍詳卷)
債 務 人 蘇○睿  (姓名、年籍詳卷)
債 務 人 蘇○鎮  (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蘇○榮  (姓名、年籍詳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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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