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6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信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信方即王莉玲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借款期間自85年3 月1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
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
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謹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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