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146號
CTDV,107,司促,5146,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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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4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孫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玖萬叁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
  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
  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
  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本票,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
  利率以百分之十二計算利息。
 ㈢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4 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100000元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
  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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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