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謝清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清竹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 如附證一)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
息計算說明如下:1.本金債權:新臺幣139572元整。2.依契
約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5189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 年4 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3957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利息。
㈡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
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
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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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民國107 年4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9572│月17日 │ │ │
│ │元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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