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09號
CTDV,107,司促,4909,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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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0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丹昱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碧芬

債 務 人 何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柒仟零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六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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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