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邱宜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森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金額』或『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
依貴公司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係請求門號0980393488號之
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惟請求總金額為門號0980393488號、
0977485533號之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之合併金額)
二、承上,如貴公司所欲請求係為門號0980393488號、09774855
33號之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則請提出門號0977485533號之
申請書及門號0980393488號、0977485533號之專案補償款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柯森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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