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80號
CTDV,107,司促,4880,2018050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邱宜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森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金額』或『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
  依貴公司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係請求門號0980393488號之
  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惟請求總金額為門號0980393488號、
  0977485533號之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之合併金額)
二、承上,如貴公司所欲請求係為門號0980393488號、09774855
  33號之電信費及專案補償款,則請提出門號0977485533號之
  申請書及門號0980393488號、0977485533號之專案補償款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柯森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