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聲 請 人 贊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枝
代 理 人 陳富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九五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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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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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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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贊富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大安分行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叁萬叁仟元 │TA三五二三八八│ │
│ │汪金枝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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