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77號
CTDV,107,司促,4777,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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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孟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孟霆(原名:陳孟鎧)於民國93年6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21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6月15日
  至民國100年6月15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4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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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