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35號
CTDV,107,司促,4635,2018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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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吳麗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零七年八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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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