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明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自民國90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究為利息或是違約金(依貴公司提出之之借據第五條所
載為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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