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29號
CTDV,107,司促,4629,2018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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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明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自民國90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究為利息或是違約金(依貴公司提出之之借據第五條所
  載為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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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