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25號
CTDV,107,司促,4225,2018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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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林宮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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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