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首航餐飲企業行與韓館仁川為同一主體(依貴公司提
出之契約所載,契約相對人為韓館仁川非首航餐飲企業行)
二、承上,如韓館仁川未經商業登記,請以「黃俊仁」為債務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