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蔡博疆
相 對 人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迄未給付,依民 國107年4月18日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 錄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同法第60條 第2 款亦有明定。依照上開之說明可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所為之調解,如勞資雙方調解成立,對未履行義務之一方當 事人,他方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裁定逕為強制執行,而得逕為 強制執行者,應限於勞雇雙方當事人,如非屬調解之勞資爭 議雙方當事人,應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三、經查,系爭調解記錄記載相對人表示相對人承包工程後轉包 予第三人陳松能,陳松能再轉包予第三人曾英豪,兩造不爭 議相對人非聲請人實際雇主等情。兩造雖於107年4月18日成 立調解,惟系爭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係記載「1.資方表示由 工程承攬人陳松能代榮豪工程行曾英豪給付工資新臺幣 (下 同)20萬元...(9)勞-蔡博疆、資雙方合議,由勞、資雙方 合意由陳松能給付工資22,222元,由陳松能於107 年04月11 日前下午5 點分前匯至勞方指定匯款轉帳帳戶內,給予勞方 。」可知兩造調解成立內容係由陳松能負給付義務,顯將非 屬調解當事人之陳松能列為應履行義務之人,且未經陳松能 簽名同意上開調解方案,依照上開說明,尚難逕對相對人或 陳松能聲請強制執行。
四、綜上,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調解效力不及於相對人 之情形,應不得逕為聲請強制執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 條第2 款規定,自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