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林春秀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曾憶萍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張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陳碧峯於民國82年6月3日結婚,被告於原 告與陳碧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知陳碧峯為有配偶之人, 卻自104年7月間至同年9月間,與陳碧峯以通訊軟體Line密 集聯繫,後並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言語間均是親暱、曖昧 之對話,平時除常外出約會,至高級餐廳用餐、出遊等,並 有牽手、親吻、擁抱等親密行為,並到處看屋欲共築愛巢, 承諾未來共度一生,顯已逾越一般朋友關係,其中附表一所 列可證明被告與陳碧峯時常互訴情意,並外出用餐、約會, 更於約會時有接吻、擁抱之親密行為,其中附表二所列,均 是充滿男女朋友間情意之表達,被告與陳碧峯甚至規劃共築 愛巢,共度未來人生。又被告除常要求陳碧峯帶其去高級餐 廳用餐,買數萬元之家具及化妝品外,甚至以另有追求者欲 買車給其為由,試圖說服陳碧峯購買壹輛賓士車C250,車價 高達新台幣(下同)265萬元,當陳碧峯最後決定不購買後 ,被告竟拒絕交還陳碧峯交付之訂金10萬元,及後於104年9 月4日存入被告帳戶之254萬8,0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3851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另案 不起訴處分書)雖認定此是基於贈與關係,惟被告於該刑案 中自承兩人是男女朋友,顯見被告就是利用陳碧峯對其之感 情,盡其可能地獲取金錢利益。又被告與陳碧峯規劃另築愛 巢,也是希望陳碧峯出資買房,被告為此迅速委託仲介尋訪
美術館附近之豪宅,由二人短時間內大筆之金錢往來,亦可 證明二人間之交往已逾越一般正常朋友,因被告與陳碧峯不 當交往行為,致原告配偶權受侵害,又104年10月間原告知 悉被告與陳碧峯間上開不當之交往行為,要求被告離開陳碧 峯,惟被告竟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我朋友是記者說可以 跟蘋果日報爆料,但是我顧慮妳的面子沒有這樣做。蘋果日 報是歡迎任何人爆料的。」、「你就讓妳的孩子被她爸爸的 官司導致不能開業也跟著丟臉吧。」、「妳們是開業醫生, 就讓社會大眾來批判妳先生無恥行為吧。也讓你孩子親眼看 著他們的爸爸在外都做什麼骯髒事。」等訊息給予原告,恫 赫原告要將上開不當交往之事散佈於眾,藉此讓原告、陳碧 峯及原告之子女蒙羞,原告社會、經濟地位非低,原告自得 依法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90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㈠陳碧峯一再向被告表示「已分居多年」、「於 102年已談妥離婚」、「我希望離婚,因在一起不快樂」、 「因她曾在診所打我耳光、摔病歷,且多年未煮飯給我」、 「婚姻沒有愛情」等語,足證原告與陳碧峯間之婚姻早已破 裂,且破裂原因與被告無關;且被告僅與陳碧峯間以簡訊、 共餐之方式為心靈上之託付、交流,並有多次明確拒絕陳碧 峯之情慾請求,被告亦僅准許陳碧峯牽手以及告別時禮貌性 之親吻而已,並無其他身體上接觸,更絕無通姦之情事。因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並參諸前揭民法第195條 第1項、第3項及實務暨學者見解,有關民法第195條第3項主 張配偶權受侵害之原告,必須嚴格證明婚姻破裂之原因即為 所謂行為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所導致。亦即,縱使行為人與 配偶間或有情愫、愛慕等情,均不足認定已屬情節重大,就 原告製作之附表一及二,更可明顯看出被告所為根本達到沒 有侵害原告法益且情節重大之情事,被告一一回覆如附表一 及二「被告答辯」欄所示。㈡退步言之,縱鈞院審酌後認被 告上開行為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惟本件被告係 受陳碧峯欺騙才會與之往來,且當被告知悉陳碧峯外遇不斷 且與原告並無離婚之意思時,即隨即與陳碧峯斷絕往來。且 被告與陳碧峯間較為親密之行為其實僅有離別時與陳碧峰親 吻一下及走路時牽手而已,對原告所造成之侵害程度尚低, 原告請求90萬元之損害賠償亦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原告與陳碧峯於82年6月3日結婚,目前仍存續婚姻關係。㈡、被告與陳碧峯間自104年7月開始來往,有為原證二、三、五 、十五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
㈢、陳碧峯以詐欺為由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經另案不起訴處分 。
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是否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
㈡、若有,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若干?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是否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 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 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 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婚姻本係兩獨立個體之結合,各有其家庭環境、成長 背景或不同之思考及行為模式,婚姻雙方在想法、生活、或 價值觀本即有所差距,夫妻間因細故吵架,甚至發生重大爭 執,實所難免,縱生破綻,於兩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 容任他人藉詞關懷慰問,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 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 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 相當因果關係。復按婚姻生活之核心,在於夫妻雙方相互尊 重,則自情感層面延伸而來,夫妻對於其日常行為舉止應具 有誠實義務,亦即,於不過度箝制個人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 社交行為之自由下,夫妻任一方對於配偶在婚姻關係中,應 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基此,足以破壞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行止,自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 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 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 範圍,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 之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而情節重
大,仍屬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2、原告主張被告與其配偶陳碧峯有接吻、擁抱之親密行為及傳 送親暱曖昧訊息等不正常交往行為,業據其提出Line對話翻 拍照片為憑(本院審訴卷第9至31頁、33至36頁、本院卷第 11頁)。被告並不否認曾與陳碧峯為上開Line對話,惟辯稱 被告僅准許陳碧峯牽手以及告別時禮貌性之親吻,均不足認 定已屬情節重大云云。查:
①、觀諸被告與陳碧峯Line內容提及:「陳碧峯(下稱陳):事 實上就因我太在乎你,今晚沒見到你會睡不著的。昨夜雨聲 很大,且有些興奮徹夜未眠,很甜蜜地抱著棉被想像是抱著 你,就等美術館房子有著落就可實現…與所愛之人單獨相處 "兩人世界"的夢想了」(附表一編號五,本院審訴卷第20頁 )、「陳:小萍,你的雙唇不但性感而且柔軟富情感熱度, 太令我陶醉了。」(附表一編號七,本院卷第11頁)、「陳 :生活最終還是要有一個安穩甜美的家,我也很期盼這一天 的來臨,我們須共同努力、我們交往一個月不到、我好不容 易找到一個真正喜歡的女孩,(或許有時難免有些爭吵)我會 小心呵護這段感情,我也會考慮你的立場與感受,會給你實 質的安全感,你也須稍為站在我立場,給我一些時間。不要 輕言分手(昨晚你有提一點點),這會傷我的心,努力經營 小心行事,有信心有誠意,日後必可修成正果,…,房子有 空可以一起去看,…,而且我們不是不買,只是時機未到; 被告:何況我對這段感情更是期待很高,我下這麼大的勇氣 選擇你,當然希望有美好的將來,穩定的感情與良好的生活 品質,朋友們也都在看著,我希望你不要讓我跟朋友們失望 了。」(附表一編號九,本院審訴卷第23頁正背面)、「陳 :小萍:晚上你主動要親親,好幸福的感覺,你的唇看起來 薄薄的,吻時覺得好豐厚熱情,好陶醉,今夜必抱被好眠」 (附表一編號十三,本院審訴卷第28頁背面)、「被告:我 都整理好了,有想清楚要跟你一起過生活、沒有別人可以介 入我們,我決定了就是我的人生了;陳:聽了很窩心」(附 表二編號一,本院審訴卷第33頁)、「陳:也不是所有愛情 都能有婚姻;被告:但是要看你對我的付出與心意,我才能 為了愛你而勇敢堅持下去」(附表二編號二,本院審訴卷第 33頁背面)、「被告:我知道你會寵愛我來彌補我,所以我 選擇相信你,我們不需生孩子,我真的很討厭小孩,我們要 做好的伴侶相伴一生,至少我們也不能只是吃飯約會,要真 的生活,所以每個周末都住一起很好」(附表二編號三,本 院審訴卷第34頁背面)、「陳:你說要當我女朋友才敢牽你 的手,因我自卑;被告:希望我們放慢腳步慢慢來,我有讓
你牽阿,可是在外面很多人你會摟我的腰,我也會有點驚驚 」(附表二編號四,本院審訴卷第35頁)、「被告:標準是 二個人私下可牽手,要道別離別可親親一下」(附表二編號 五,本院審訴卷第35頁背面)、「被告:要我當你女友陪你 帶給你快樂,要我拒絕別人要等你離婚,我都做到了」(附 表二編號六,本院審訴卷第36頁)等文字內容,被告已成年 ,且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就與已婚者之交往份際應有適當之 認識,然從其與陳碧峯二人所為之上開對話,被告稱自己係 陳碧峯女友,約會時且有牽手親吻之動作,甚至規劃彼此未 來相伴一生一起過生活之議題,內容實已超逾一般正常社交 行為,自已影響原告與陳碧峯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干 擾、侵害婚姻本質,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 而屬婚姻關係外之不正常交往,且情節重大。原告主張被告 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其得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核屬有據。
2、被告雖抗辯:原告與陳碧峯間之婚姻早已破裂,且破裂原因 與被告無關,被告縱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但 情節並無重大云云。惟如前所陳,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 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故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均應努力維持共同生活之圓 滿狀態,自不能僅憑婚姻關係已生破綻為由,即可認夫妻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得任意破壞。是以,縱令原告與陳 碧峯間婚姻關係曾因故發生爭執,陳碧峯有意與原告離婚等 情為真,然被告仍不得任意侵害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甚明。而被告無視原告婚姻關係現仍存 續,竟以女友身分與陳碧峯交往,且為牽手親吻,甚至規劃 彼此未來相伴一生一起過生活,顯見被告行為已逾社會一般 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到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之程度,被告上開所辯,要無可採。
㈡、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其金額為若干?1、被告有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情事,業經本院認 定如前,則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2、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雙 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 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查原告係為國立臺南大學畢業,曾任永昇車業有限公司(代 理銷售福斯、奧迪汽車)任職經理職位、高雄女中98年度家 長委員會常務委員、90年度大社國小家長委員會委員,104
年名下有8筆不動產及股利收入;被告係高職畢業,曾任職 化妝品專櫃及美容講師,目前無業,104年名下無不動產等 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審訴卷第6頁背面、本院卷第 29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審酌被告與陳碧峯上揭不當交往行為情節輕重、時間非長, 及參酌兩造上揭學歷、收入、財產資力狀況等一切情狀,認 為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 求,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9月16日(本院審訴卷 第6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予准 許。本件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原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一 (本院卷第36、37、49至51頁)┌──┬─────┬─────┬────────┬───┬──────┐
│編號│時間 │原告主張之│發話者及內容( │證據 │被告答辯 │
│ │ │侵權行為 │ Line通訊軟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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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4.08.01 │二人至家蒂│被告:「一起按摩│原證3 │公開場所用餐│
│ │ │諾鐵板燒溫│的啦」、「嗯! │第5 頁│之行為不構成│
│ │ │莎花園用餐│那晚上一起去囉」│ │侵權行為 │
│ │ │,並做腳底│、「我們晚上要去│ │ │
│ │ │按摩 │吃的餐廳在高雄是│ │ │
│ │ │ │老字號的鐵板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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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4.08.08 │二人至義大│被告:「晚上去義│原證3 │公開場所用餐│
│ │ │飯店用餐 │大飯店用餐好了,│第9頁 │之行為不構成│
│ │ │ │在飯店內比較安全│ │侵權行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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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04.08.22 │二人至茹絲│陳:「小萍:我 │原證3 │公開場所用餐│
│ │ │葵用餐 │5:00下班,如期接│第12頁│之行為不構成│
│ │ │ │你」 │原證4 │侵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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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04.08.23 │陳向被告表│陳:「方便的話拍│原證3 │此非被告之行│
│ │ │示情意 │些照片傳給我,有│第18、│為 │
│ │ │ │些想你」 │1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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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4.08.25 │陳表示情意│陳:「事實上就因│原證3 │此非被告之行│
│ │ │,並提到未│我太在乎你,今晚│第19、│為 │
│ │ │來一同買房│沒見到你會睡不著│20頁 │ │
│ │ │同住,二人│的。昨夜雨聲很大│ │ │
│ │ │後來在被告│,且有些興奮徹夜│ │ │
│ │ │住處見面 │未眠,很甜蜜地抱│ │ │
│ │ │ │著棉被想像是抱著│ │ │
│ │ │ │你,就等美術館房│ │ │
│ │ │ │子有著落就可實現│ │ │
│ │ │ │…與所愛之人單獨│ │ │
│ │ │ │相處" 兩人世界" │ │ │
│ │ │ │的夢想了」、「我│ │ │
│ │ │ │過去好嗎」、「到│ │ │
│ │ │ │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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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4.08.26 │二人於被 │被告: │原證3 │兩人見面聊天│
│ │22:50 許 │告住處見 │「等你忙完洗好澡│第21頁│,此行為不構│
│ │ │面 │時打給我」,陳:│ │成侵權行為 │
│ │ │ │「約6分鐘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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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4.08.27 │二人見面,│陳:「小萍,你的│原證15│此為陳碧峯強│
│ │22:22 許 │並接吻 │雙唇不但性感而且│ │吻被告,業經│
│ │ │ │柔軟富情感熱度,│ │被告當場拒絕│
│ │ │ │太令我陶醉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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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104.08.28 │二人見面 │ │ 原證3│兩人見面聊天│
│ │23:30許 │ │ │第25頁│,此行為不構│
│ │ │ │ │ │成侵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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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04.08.29 │陳表示情意│陳:「生活最終還│原證3 │兩人見面聊天│
│ │ │,除承認二│是要有一個安穩甜│第25頁│,談論未來個│
│ │ │人以男女朋│美的家,我也很期│ │人人生規劃及│
│ │ │友身分交往│盼這一天的來臨,│ │期許,此行為│
│ │ │,並提到未│我們須共同努力」│ │不構成侵權行│
│ │ │來一同買房│、「我們交往一個│ │為 │
│ │ │同住 │月不到」、「我好│ │ │
│ │ │ │不容易找到一個真│ │ │
│ │ │ │正喜歡的女孩,( │ │ │
│ │ │ │或許有時難免有些│ │ │
│ │ │ │爭吵) 我會小心呵│ │ │
│ │ │ │護這段感情,我也│ │ │
│ │ │ │會考慮你的立場與│ │ │
│ │ │ │感受,會給你實質│ │ │
│ │ │ │的安全感,你也須│ │ │
│ │ │ │稍為站在我立場,│ │ │
│ │ │ │給我一些時間。 │ │ │
│ │ │ │不要輕言分手( 昨│ │ │
│ │ │ │晚你有提一點點) │ │ │
│ │ │ │,這會傷我的心,│ │ │
│ │ │ │努力經營小心行事│ │ │
│ │ │ │,有信心有誠意,│ │ │
│ │ │ │日後必可修成正果│ │ │
│ │ │ │,…,房子有空可│ │ │
│ │ │ │以一起去看,…,│ │ │
│ │ │ │而且我們不是不買│ │ │
│ │ │ │,只是時機未到。│ │ │
│ │ │ │」 │ │ │
│ │ │ │被告:「何況我對│ │ │
│ │ │ │這段感情更是期待│ │ │
│ │ │ │很高,我下這麼大│ │ │
│ │ │ │的勇氣選擇你,當│ │ │
│ │ │ │然希望有美好的將│ │ │
│ │ │ │來,穩定的感情與│ │ │
│ │ │ │良好的生活品質,│ │ │
│ │ │ │朋友們也都在看著│ │ │
│ │ │ │,我希望你不要讓│ │ │
│ │ │ │我跟朋友們失望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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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04.08.30│二人至王品│ │原證4 │公開場所用餐│
│ │ │用餐,並至│ │ │之行為不構成│
│ │ │高雄大寮區│ │ │侵權行為 │
│ │ │中華賓士車│ │ │ │
│ │ │廠訂購賓士│ │ │ │
│ │ │車C250一輛│ │ │ │
│ │ │( 車價:新│ │ │ │
│ │ │台幣265 萬│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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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4.09.05 │二人至小樽│被告:「我直接去│原證3 │公開場所用餐│
│ │ │日式料理用│小樽等你是嗎」 │第23頁│之行為不構成│
│ │ │餐,並至新│、「我到了,你慢│原證4 │侵權行為 │
│ │ │光三越買化│慢來」 │ │ │
│ │ │妝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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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4.09.07 │二人見面,│陳:「可先睡一下│原證3 │此非被告之行│
│ │21:30許 │後另以Line│,9:30請開車來診│第27頁│為(是陳碧峯│
│ │ │互訴情意,│所接我」。 │ │在訴情意,非│
│ │ │當中承認二│被告:「好,停在│ │被告) │
│ │ │人已以男女│對面眼鏡行隔壁門│ │ │
│ │ │朋友身分交│口」 │ │ │
│ │ │往約一個月│陳:「至少我對你│ │ │
│ │ │ │的感情是真誠不假│ │ │
│ │ │ │,請你用心觀察體│ │ │
│ │ │ │會」、「我們最大│ │ │
│ │ │ │的問題是當男女朋│ │ │
│ │ │ │友不到一個月,一│ │ │
│ │ │ │切進展太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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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4.09.09 │二人約會並│陳:「小萍:晚上│原證3 │此為陳碧峯片│
│ │22時許 │接吻 │你主動要親親,好│第36頁│面陳述,被告│
│ │ │ │幸福的感覺,你的│ │否認之。被告│
│ │ │ │唇看起來薄薄的,│ │僅於離別時輕│
│ │ │ │吻時覺得好豐厚熱│ │輕親一下陳碧│
│ │ │ │情,好陶醉,今夜│ │峯而已,並無│
│ │ │ │必抱被好眠」 │ │逾越一般朋友│
│ │ │ │ │ │交往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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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4.09.12 │二人一同度│被告:「今晚都安│原證3 │公開場所用餐│
│ │ │過陳生日,│排好了,餐廳訂好│第40頁│之行為不構成│
│ │ │至義大購物│了,電影選好了,│原證4 │侵權行為。陳│
│ │ │廣場吃飯、│會讓你有個開心的│ │碧峯追求被告│
│ │ │看電影,結│生日夜晚」 │ │之陳述,亦非│
│ │ │束後另以 │陳:「在一起生活│ │被告之行為。│
│ │ │Line互訴情│的過程中,多少會│ │ │
│ │ │意 │遇到困難與阻礙,│ │ │
│ │ │ │但能共同攜手走過│ │ │
│ │ │ │,彼此必會更加珍│ │ │
│ │ │ │惜,我不怕難關,│ │ │
│ │ │ │只要一路有你攜手│ │ │
│ │ │ │相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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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04.09.13 │二人至日月│ │原證4 │公眾場所吃飯│
│ │ │潭等地遊玩│ │ │並無構成侵權│
│ │ │,並至涵碧│ │ │行為 │
│ │ │樓大飯店用│ │ │ │
│ │ │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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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104.09.19 │二人約會 │陳:「應可以5 點│原證3 │相約外出用餐│
│ │ │ │10分去接妳」 │第42頁│之行為不構成│
│ │ │ │、「到了」 │ │侵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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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本院卷第38、52、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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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發話者 │內容 │證據 │被告答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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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4.08.24 │被告 │「我都整理好了,有想│原證3 │被告受陳碧峯│
│ │ │ │清楚要跟你一起過生活│第1 頁│欺騙時之回答│
│ │ │ │」、「沒有別人可以介│ │,且係其對陳│
│ │ │ │入我們,我決定了就是│ │碧峯離婚後之│
│ │ │ │我的人生了」 │ │規劃,並無破│
│ │ │ │ │ │壞原告夫妻生│
│ │ │陳 │「聽了很窩心」 │ │活之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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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陳 │「也不是所有愛情都能│原證5 │被告受陳碧峯│
│ │ │ │有婚姻」 │第2 頁│欺騙時之回答│
│ │ │ │ │ │,且被告僅在│
│ │ │被告 │「但是要看你對我的付│ │陳述陳碧峯未│
│ │ │ │出與心意,我才能為了│ │來對她之態度│
│ │ │ │愛你而勇敢堅持下去」│ │及假設,並無│
│ │ │ │ │ │破壞原告夫妻│
│ │ │ │ │ │生活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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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被告 │「我知道你會寵愛我來│原證5 │被告受陳碧峯│
│ │ │ │彌補我,所以我選擇相│第4頁 │欺騙時之回答│
│ │ │ │信你,我們不需生孩子│ │,且僅係陳述│
│ │ │ │,我真的很討厭小孩,│ │其對陳碧峯離│
│ │ │ │我們要做好的伴侶相伴│ │婚後之生活的│
│ │ │ │一生」 │ │想法,並無破│
│ │ │ │「至少我們也不能只是│ │壞原告夫妻生│
│ │ │ │吃飯約會,要真的生活│ │活之意思。 │
│ │ │ │,所以每個周末都住一│ │ │
│ │ │ │起很好」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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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陳 │「你說要當我女朋友才│原證5 │被告對陳碧峯│
│ │ │ │敢牽你的手,因我自卑│第5頁 │追求之設限,│
│ │ │ │」 │ │禁止其逾越男│
│ │ │ │ │ │女分際,足證│
│ │ │被告 │「希望我們放慢腳步慢│ │被告與陳碧峯│
│ │ │ │慢來,我有讓你牽阿,│ │並非男女朋友│
│ │ │ │可是在外面很多人你會│ │,亦無逾矩之│
│ │ │ │摟我的腰,我也會有點│ │行為。 │
│ │ │ │驚驚」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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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被告 │「標準是二個人私下可│原證5 │被告對陳碧峯│
│ │ │ │牽手,要道別離別可親│第6頁 │追求之設限,│
│ │ │ │親一下」 │ │禁止其逾越男│
│ │ │ │ │ │女分際,足證│
│ │ │ │ │ │被告與陳碧峯│
│ │ │ │ │ │之交往尚未達│
│ │ │ │ │ │一般男女朋友│
│ │ │ │ │ │之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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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被告 │「我每周六日就陪你吃│原證5 │兩人見面聊天│
│ │ │ │飯聊天,你想找我去公│第7頁 │,此行為不構│
│ │ │ │園聊天我就陪你,我都│ │成侵權行為 │
│ │ │ │很配合你的要求只想說│ │ │
│ │ │ │帶給你快樂,你得寸進│ │ │
│ │ │ │尺的總是在車上要摟摟│ │ │
│ │ │ │抱抱的親吻跟撫摸我,│ │ │
│ │ │ │我嚇到哭要你別這樣讓│ │ │
│ │ │ │我覺得你很肉慾很不尊│ │ │
│ │ │ │重我,你說因為你情不│ │ │
│ │ │ │自禁」 │ │ │
│ │ │ │「要我當你女友陪你帶│ │ │
│ │ │ │給你快樂,要我拒絕別│ │ │
│ │ │ │人要等你離婚,我都做│ │ │
│ │ │ │到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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