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94號
CTDV,106,訴,694,2018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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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葉佳祐
      徐江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欣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4月1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葉佳祐徐江宏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1,282,278元、975,705元,合計2,257,9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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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