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38號
CTDV,106,訴,438,2018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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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小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世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07年5月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 地所在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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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