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何麗枝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被 上訴人 林芳蓁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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