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姿蓉即陳秀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與汽車一輛,其中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 現值新臺幣(下同)2,600元,而汽車出廠已27年顯無殘值, 且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陳報該車已於民國107年2月9日報廢 ,雖本院另命債務人提出報廢回收獎勵金,但債務人自陳因 該車係因未按時驗車遭拖吊後依規定遭監理所註銷牌照,故 於報廢時回收獎金金已抵繳拖吊保管費與處理費無剩餘,另 已自行補繳燃料費與罰金,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資料清 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車輛異動登記書 、相關費用繳納收據、債務人陳報狀等附卷為憑。綜上,本 院認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2,600 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 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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