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文
上訴人與羅鴻儒即兆邦工程行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1號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