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31號
CTDV,106,勞訴,31,2018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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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文
上訴人與羅鴻儒即兆邦工程行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1號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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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