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07號
CTDV,106,勞訴,107,2018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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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張孝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克臻婦產科診所即林克臻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有民事上訴狀1 紙可考 ,而無從核算其上訴費用,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5 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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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