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28號
CTDV,105,司執消債更,128,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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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馥彤即李宜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郭宗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次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另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須扶 養母親,而本院認其有三名子女應平均分擔其扶養費用;復 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臺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技術員,收入平均約新台幣(下同)32,275元等情,此均有 聲請人所提之親屬系統表、薪資明細、切結書、聲明書、本 院依職權核調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 勞保資料在卷可稽。是以,本院認聲請人過去勞保投保單位 均以勞力工作為主,是其目前薪資狀況尚非過低,故以其薪 資平均32,275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之標準。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4,782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 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



每月固定收入及保險解約金(金額為386元)外,名下全無 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聲請人現與母租屋居住,依內政部公布107年度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64%計算,惟更生裁 定時係以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扣除相當於房租支 出所佔比例24.36%計算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9,451元,兩 造均無意見,是以每月9,451元計算其每月個人生活費。㈢ 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後 ,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計算式:32,275元-2,36 1元(母親扶養費)-(9,451元+4,045元)(裁定核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支出)=16,418元×0.9=14,776.2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即14,776元)+保單解約金(共386元÷72 期=5.3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6元)=14,776+6=14, 782元】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 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新台幣/元)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摩根聯邦資產│233,956 │10.07% │1,488 │




│管理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郭宗銘 │2,089,542 │89.93% │13,294 │
├──────┼────────┼────┼──────┤
│ 債權總額 │2,323,498 │每期清償│14,782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45.81% │還款總額│1,064,304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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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