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1號
CTDV,104,重訴,101,20180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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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原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黃曙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郭展瑋律師
複代理人  羅文鴻律師
      廖健君律師
被   告 王和平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曾聖涵律師
複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呂家鳳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王和平被註銷眷戶資格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65號審理,而被 告王和平是否具有眷戶資格,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在前開行政爭訟程序確 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為民事事件, 被告王和平本應提出其有權占有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 ○○○村0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法律上依據,而 被告王和平之眷戶居住憑証及原眷戶權益有無遭註銷,所涉 及者為有無喪失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及是否不得領 取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故被告王和平縱有此權益亦與 是否有權占有系爭房地無關,是本院經審酌後認本件就被告 王和平部分,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 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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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