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芷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
107年1月17日106年度智簡字第45號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145號),提起上訴,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芷晴明知「PUMA」、「LEVIS 」、「UNDER ARMOUR」、「 ADIDAS」、「鬼頭圖樣」、「ONIARAI 」、「鬼洗」、「地 藏小王」、「JIZO」、「日本藍」、「地藏小王頭圖樣」、 「錢幣圖樣」、「NIPPON BLUE 」、「ROOTS 」、「NIKE」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 、美商利惠國際有 限公司( 下稱利惠公司)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 摩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普威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公司) 、加拿大商羅茲公司( 下稱羅茲公司) 、荷蘭商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下稱耐基 公司) 等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 商標專用權,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 品,且均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 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又該商 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 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 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李芷晴明知其於 民國105 年9 月間某日,以每件新臺幣( 下同) 200 元至80 0 元不等之價格,向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所 購入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上所標示之商標圖樣,並未得上 述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 圖樣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犯意, 即自同年10月間上旬某日起,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鳳山區 青年夜市攤位或位於高雄市○○區○○路○○○○市00號攤 位上,陳列其所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 圖樣之商品,擬以每件400 元至1,50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 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嗣於同年12月6 日上午10時許,為警據 報前往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市00號攤 位稽查時,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請鑑定後,
確認分別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商品,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次按 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觀諸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案被告李芷晴 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回證 在卷可徵(見本院智簡上卷第91至93頁),本院爰不待其陳 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 文。本案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言詞或書 面陳述,因檢察官、被告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 智簡上卷第77頁),且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地與外部情 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乃認以之作為證 據要屬適當,依前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準備程序時坦承不 諱(見本院智簡上卷第76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5年12月6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17張、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審定 號對照表、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檢索資料、普威公司授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昂德亞摩公司授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 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阿迪達斯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 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彪馬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 鑑定報告書、耐基公司106年2月13日暨檢附耐基公司出具之 查獲被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暨檢視書、耐基公司出 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現場蒐證照片4張、利惠公司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商品估價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 第5至8、12至
37、29頁至35、37至41、51至55、60至63、67至69、71至75
、80、81頁;偵卷第27至32、35、36頁;智簡卷第18頁), 復有被告所陳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 圖樣之衣物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堪採認。至被告雖曾於警詢中稱 其已賣出部分商品,大約2千元左右等語(見警卷第3頁), 然被告並未說明其已售出衣物之確切數量、金額,且除其上 開自白供述外,依現存卷證資料,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 證被告確實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 自難單憑被告上開單一自白供述,即認被告已有販賣侵害本 案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應不另論罪。次按刑法上「一行為」包括自然意義之 一行為與法律意義之一行為,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 評價,基於行為基本評價之合理原則,自應以行為人之行為 決意作為區分一行為與數行為之標準,亦即行為人基於單一 決意之行為即為刑法上之一行為,不因行為時間前後不一致 而有不同。換言之,行為人出於單一決意之行為,只要在時 間縱向或橫向關係上具有行為統一性,應即符合一行為之概 念。至在單一決意下,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 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且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 客觀觀察後,若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 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 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查被告自105年10月 上旬某日起至同年12月6日上午10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其 所經營夜市或市場攤位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 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販賣以營利之單一決意,依一般社會 通念,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刑法上之一行為。是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法益,核屬 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 一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斷。
三、原審援引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 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
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僅為貪圖個人不法私利,公開陳列品 質低劣之侵害前述商標權商品,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並 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 ,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本 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間非長,但所陳列販 賣仿冒商品數量非少,以及本案受侵害商標權之商標權人數 非微;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獲 利益及本案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之程度;並酌以被告於本案發 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前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尚可;暨衡 及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自陳 目前無業(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智簡卷第33頁 正面)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且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就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衣物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 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子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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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告訴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
├──┼──────┼─────────┼──────┼───────┼─────────┤
│ 1 │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第00000000號│106 年1 月31日│衣服、運動裝、便裝│
│ │ │限責任公司 │ │ │等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109 年11月15日│衣服、運動裝、網球│
│ │ │ │ │ │裝、便裝等商品。 │
├──┼──────┼─────────┼──────┼───────┼─────────┤
│ 2 │LEVI'S │美商利惠公司 │第00000000號│107 年2 月28日│衣服等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107 年2 月28日│各種男裝、女裝及童│
│ │ │ │ │ │裝、牛仔褲等商品。│
├──┼──────┼─────────┼──────┼───────┼─────────┤
│ 3 │UNDER ARMOUR│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第00000000號│111 年3 月15日│衣服、T恤等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111 年3 月15日│同上。 │
├──┼──────┼─────────┼──────┼───────┼─────────┤
│ 4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第00000000號│107 年1 月31日│衣服、鞋子等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107 年1 月31日│衣服、鞋子等商品。│
│ │ │ ├──────┼───────┼─────────┤
│ │ │ │第00000000號│111 年10月31日│衣服。 │
├──┼──────┼─────────┼──────┼───────┼─────────┤
│ 5 │鬼頭圖樣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106 年8 月15日│衣服、牛仔衣、牛仔│
│ │ │司 │ │ │褲、夾克、休閒服、│
│ │ │ │ │ │運動服、T恤等商品 │
│ │ │ │ │ │。 │
│ ├──────┤ ├──────┼───────┼─────────┤
│ │ONIARAI │ │第00000000號│115年3 月15日 │衣服、牛仔衣、牛仔│
│ │ │ │ │ │褲、夾克、休閒服、│
│ │ │ │ │ │T恤、童裝、襯衫。 │
│ ├──────┤ ├──────┼───────┼─────────┼│ │鬼洗 │ │第00000000號│110 年8 月31日│衣服、牛仔衣、牛仔│
│ │ │ │ │ │褲、夾克、休閒服、│
│ │ │ │ │ │運動服、T恤等商品 │
│ │ │ │ │ │。 │
│ ├──────┤ ├──────┼───────┼─────────┤
│ │鬼頭圖樣 │ │第00000000號│108 年6 月15日│同上。 │
│ │ │ ├──────┼───────┼─────────┤
│ │ │ │第00000000號│110 年8 月31日│同上。 │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地藏小王&JI│ │第00000000號│108 年2 月15日│同上。 │
│ │ZO-BOSATSU │ ├──────┼───────┼─────────┤
│ │ │ │第00000000號│110 年8 月31日│同上。 │
│ ├──────┤ ├──────┼───────┼─────────┤
│ │JIZO │ │第00000000號│110 年8 月31日│同上。 │
│ ├──────┤ ├──────┼───────┼─────────┤
│ │地藏小王頭圖│ │第00000000號│112 年9 月15日│同上。 │
│ │樣 │ │ │ │ │
│ ├──────┤ ├──────┼───────┼─────────┤
│ │日本藍 │ │第00000000號│110 年12月15日│同上。 │
│ ├──────┤ ├──────┼───────┼─────────┤
│ │錢幣圖樣 │ │第00000000號│113 年8 月15日│衣服、成衣、男裝等│
│ │ │ │ │ │商品。 │
│ ├──────┤ ├──────┼───────┼─────────┤
│ │NIPPON BLUE │ │第00000000號│110 年12月15日│衣服、成衣、男裝、│
│ │ │ │ │ │外套、牛仔服裝等商│
│ │ │ │ │ │品。 │
├──┼──────┼─────────┼──────┼───────┼─────────┤
│ 6 │ROOTS │加拿大商羅茲公司 │第00000000號│106 年1 月15日│襯衫、寬鬆上衣、褲│
│ │ │ │ │ │子、T恤、牛仔褲等 │
│ │ │ │ │ │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106 年1 月15日│襯衫、寬鬆上衣、褲│
│ │ │ │ │ │子、T恤、牛仔褲等 │
│ │ │ │ │ │商品。 │
├──┼──────┼─────────┼──────┼───────┼─────────┤
│ 7 │NIKE │荷商耐克創新有限合│第00000000號│108 年9 月30日│衣服。 │
│ │ │夥公司 │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108 年9 月30日│各種衣服、包括運動│
│ │ │ │ │ │服裝。 │
│ │ ├─────────┼──────┼───────┼─────────┤
│ │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第00000000號│109 年6 月30日│衣服。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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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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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PUMA商標上衣 │貳拾貳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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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PUMA商標外套 │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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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LEVIS商標上衣 │貳拾貳件│
├──┼────────────┼────┤
│ 4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外套│拾參件 │
├──┼────────────┼────┤
│ 5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上衣│拾捌件 │
├──┼────────────┼────┤
│ 6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褲子│捌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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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ADIDAS商標上衣 │伍拾伍件│
├──┼────────────┼────┤
│ 8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 │貳拾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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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陸拾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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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仿冒ADIDAS商標Y-3 系列上│拾參件 │
│ │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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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仿冒鬼洗商標外套 │捌件 │
├──┼────────────┼────┤
│ 12 │仿冒鬼洗商標上衣 │貳拾陸件│
├──┼────────────┼────┤
│ 13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上衣 │肆拾貳件│
├──┼────────────┼────┤
│ 14 │仿冒日本藍商標上衣 │貳件 │
├──┼────────────┼────┤
│ 15 │仿冒ROOTS商標上衣 │陸拾件 │
├──┼────────────┼────┤
│ 16 │仿冒ROOTS商標外套 │陸件 │
├──┼────────────┼────┤
│ 17 │仿冒NIKE商標上衣 │拾伍件 │
├──┴────────────┼────┤
│ 合 計 │肆佰零陸│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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