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75號
TYDV,107,除,175,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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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譽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英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 年1 月5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80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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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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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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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威建企業有限公司│上海銀行南崁分行│ 106年12月5日 │ 231,470元 │NA0四四六五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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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譽豐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