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60號
TYDV,107,除,160,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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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楊裕田
代 理 人 李瓊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
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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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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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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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楊裕田 │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106年12月1日 │70,000元 │JA五五五二九五│ │
│1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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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