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48號
TYDV,107,除,148,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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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齊良
代 理 人 曾柏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5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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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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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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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嘉瑞有限公司 陳正│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106年7月31日 │339,574元 │FD五二六一八五│柏承│
│1 │武 │行 │ │ │五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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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