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47號
TYDV,107,除,147,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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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陳怡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後,自原執 票人關義嬌受讓該支票之票據權利,有票據掛失止付委任書 、票據轉讓切結書在106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號卷內可稽, ,復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 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4 月23日 (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 日 期│
├──┼─────┼──────┼─────┼─────┼───────┤
│1 │冠琳電器工│中國信託商業│1000萬元(│BH0955480 │106年12月15日 │
│ │程股份有限│銀行中壢分行│新臺幣) │ │ │
│ │公司賴永鐘│ │ │ │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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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