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45號
TYDV,107,除,145,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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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朱華勝
代 理 人 林庭暘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晴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 21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上開 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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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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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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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文明│台中商業銀行│105 年2 月29日│ 100,000元│DYA三五八六一七八│
│ │ │大園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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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文明│台中商業銀行│105 年3 月31日│ 100,000元│DYA三五八六一七九│
│ │ │大園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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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