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張亮祖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302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 張,前 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民國106 年11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 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2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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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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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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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四五0二二二─三│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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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四五0二二三─五│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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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五八六五四六─六│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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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八八九八一六─九│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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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八八九八一七─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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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八八九八一八─二│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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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一一六三四九九─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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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一三一五六二四─九│ │1 │4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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