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潘美玲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冠儒律師
被 告 巫增鈞
傅源安
吳智榮
張世國
古必銘
許武郎
鍾隆平
劉明來
涂坤龍
湯國珍
陳智賢
陳戴善有
謝文林
張菊蓮
林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 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 萬 7,923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