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高啟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田國際有限公司
及周鳳雷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3,089元(美金337,000元
×起訴時之匯率29.297=9,873,089),應繳裁判費98,8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31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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