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40號
TYDV,107,重訴,240,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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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高啟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田國際有限公司
  及周鳳雷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3,089元(美金337,000元
  ×起訴時之匯率29.297=9,873,089),應繳裁判費98,8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31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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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